绿色建筑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能有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有利于推动深圳率先实现建筑领域碳排放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
《条例》规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对既有公共建筑用能指标超标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采取措施降低能耗;连续两年建筑用能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实施强制性节能改造。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的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包括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
新建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一星级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办公建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不低于绿色建筑标准二星级的要求。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准一星级。既有建筑实施整体改造的,应当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一星级以上。
市住房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建筑领域碳排放控制目标,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碳统计、碳审计、碳监测、碳公示等制度和机制,推动实现建筑领域碳中和。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建立建筑领域应对气候变化成效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